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0-07-09
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別:
概括的來說,一人有限公司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是XX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叫做XX有限公司,只能叫XX服務社,XX工作室等等,公司組織形式里沒有帶公司2字。一人有限公司投資人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人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投資者范圍不同
一人公司雖然只有一個出資人, 但并不限于自然人, 也可以是社團或其他社會組織, 且不僅一個股東設立的為一個公司, 當公司在存續期間股東人數發生變動, 減少為一人時, 公司也可變更為一人公司。而個人獨資企業則必須是一個自然人單獨設立的, 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設立。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也沒有關于由其他企業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情形。
2.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責任承擔不同
一人公司因其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 其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即當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 則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或經由家庭共有財產設立的則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人公司雖然只有一個出資人, 但仍屬公司, 其財產、意思表示、責任均獨立于股東, 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而個人獨資企業由于其主體資格與投資者的個人人格同一, 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4.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設立資本金的限額不同
《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東應當依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由此可知, 一人公司在注冊資本金上是有最低限額的。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僅在第8條中規定了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但并未規定出資的限額, 且未規定須是“實繳”的出資。這是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而最低資本金額度的規定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的, 因此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無需此規定。
5.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繳納的稅收種類不同
一人公司的股東除了繳納企業所得稅外, 還需繳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實行雙重收稅。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為本就規模小、資本金少、收益少的個人獨資企業大大減輕了稅賦負擔, 有助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和興起。
6.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財產結構不同
擁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一人公司其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個人財產, 以公司獨立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則與企業主的財產是混為一體的, 不做法律和事實上的區分, 只是其出資作為財產基礎要保證獨資企業的正常運營, 不得隨意的挪用, 因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一人公司最大的優勢在于它的有限責任,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在于它沒有設立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其設立登記的程序沒有公司那么嚴格。以上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這些明顯的差異, 可以使投資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不同的適宜于自己的選擇。
我們區別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 其意義主要在于一人公司可以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導向。一般而言, 個人進行投資適宜于選擇獨資企業的組織形態, 但由于公司有限責任的優越性和納稅義務以及商業信用方面的差異使有限責任公司普遍受到歡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計就是為了滿足一些資本力量較弱但又想借用有限責任來降低風險的投資者的需求。
概括的來說,一人有限公司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是XX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叫做XX有限公司,只能叫XX服務社,XX工作室等等,公司組織形式里沒有帶公司2字。一人有限公司投資人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人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投資者范圍不同
一人公司雖然只有一個出資人, 但并不限于自然人, 也可以是社團或其他社會組織, 且不僅一個股東設立的為一個公司, 當公司在存續期間股東人數發生變動, 減少為一人時, 公司也可變更為一人公司。而個人獨資企業則必須是一個自然人單獨設立的, 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設立。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也沒有關于由其他企業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情形。
2.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責任承擔不同
一人公司因其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 其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即當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 則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或經由家庭共有財產設立的則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人公司雖然只有一個出資人, 但仍屬公司, 其財產、意思表示、責任均獨立于股東, 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而個人獨資企業由于其主體資格與投資者的個人人格同一, 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4.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設立資本金的限額不同
《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東應當依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由此可知, 一人公司在注冊資本金上是有最低限額的。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僅在第8條中規定了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但并未規定出資的限額, 且未規定須是“實繳”的出資。這是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而最低資本金額度的規定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的, 因此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無需此規定。
5.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繳納的稅收種類不同
一人公司的股東除了繳納企業所得稅外, 還需繳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實行雙重收稅。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為本就規模小、資本金少、收益少的個人獨資企業大大減輕了稅賦負擔, 有助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和興起。
6.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財產結構不同
擁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一人公司其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個人財產, 以公司獨立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則與企業主的財產是混為一體的, 不做法律和事實上的區分, 只是其出資作為財產基礎要保證獨資企業的正常運營, 不得隨意的挪用, 因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一人公司最大的優勢在于它的有限責任, 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在于它沒有設立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其設立登記的程序沒有公司那么嚴格。以上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之間的這些明顯的差異, 可以使投資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不同的適宜于自己的選擇。
我們區別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 其意義主要在于一人公司可以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導向。一般而言, 個人進行投資適宜于選擇獨資企業的組織形態, 但由于公司有限責任的優越性和納稅義務以及商業信用方面的差異使有限責任公司普遍受到歡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計就是為了滿足一些資本力量較弱但又想借用有限責任來降低風險的投資者的需求。